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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案情概要】张艳于2013年7月经朋友介绍到致远公司食堂工作,2013年8月12日,张艳年满五十周岁。2014年3月25日,张红艳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身亡。随后,张艳之夫朱玉龙、之子朱远提起诉讼,要求致远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发生事故之时,张艳已超过法定五十周岁的退休年龄,而且没有先行进行工伤认定,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法官提示】这个问题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法定终止。关于劳动关系法定终止的情形,主要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相关批复明确,未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劳动者退休后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


其实,对于劳动者达到法庭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非常明确,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之所以存在争议,就是因未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这部分劳动者一旦发生因工受伤能否认定工伤,能否得到相应的救济这一问题引起的。就目前的审判实践而言,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即法定终止,但针对未享受养老待遇而发生工伤的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法院依然保护该部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权益。因此,针对这部分人员进行用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慎重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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