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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劳动法

用人单位未遵守劳动法律,劳动者去劳动机关投诉,而劳动机关不受理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受理劳动投诉,是劳动机关的法定职责,如果该受理的不受理,其行为就涉嫌行政不作为,劳动者可以向其上级劳动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法律链接:〈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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