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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说明书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书包括的情形主要有:


1、合同终止的解除:


劳动法》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合同的终止可以看作是特殊的解除情形。


2、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


《劳动法》第24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3、预告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种种情形)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劳动者在一般情况下可自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劳动合同存在以下情况而导致无效的:劳动合同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许多单位在和员工之间结束了法律的关系后就会作出终止或者解除的决定,但是单位也必须要给员工出具一份情况说明书,以此证明终止的事实以及相关的情况,以便单位可以不需要再为员工负担责任以及员工也可以将继续寻找新的职务。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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