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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仲裁申请书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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