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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的开具流程

(一)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在十五日内补齐。 不能提供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工伤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二)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报市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三)市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经办机构。 (四)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通知有疑义或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书的开具流程参照以上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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