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
国家赔偿的,向
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
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
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
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
代理、
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