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离职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具备申领
失业救济金的资格。
失业救济金的申请通常需要符合自身并非因自愿原因而终止
雇佣关系这一决定性要件,而自主离职则属于个人主观且积极的行动力所驱动。
然而,若能证明自主离职乃是受到用人单位处置不当的影响,例如未能遵守劳动合约中有关提供劳动保护措施或工作环境的条款,抑或是未能及时全额地发放
工资,以及未合法地为员工购买
社会保险这些因素造成,这就可能会被视为非本身意愿引发的终止雇佣关系。
除此之外,申请人还必须已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持有强烈的谋职愿望,同时其供职的企业和个人也必须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已经连续履行缴费义务长达一年以上才能具备申请失业救济金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