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湖南省地区,对于
工伤导致的员工死亡所涉及的
抚恤金发放事宜,通常情况下会持续至其供养亲属丧失被供养的情形才会终止。而
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根据该名职工在生前的月平均
工资按一定比例进行发放,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那些由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自身没有劳动能力的亲属所需的生活费用。具体的发放标准如下:配偶每月可领取其工资的40%作为抚恤金;其他亲属则每人每月可领取其工资的30%作为抚恤金;至于孤寡老人或者孤儿,他们每月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额外增加10%的抚恤金。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核定后的各个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和不得超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总额。当供养亲属逐渐具备了劳动能力、开始就业或者重新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或者在其死亡之时,抚恤金将会停止发放。然而,在具体情况中还是需要参照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进行精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