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
劳动法律
法规体系中,当
劳动者因疾病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无法正常履行其工作职责时,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
雇佣关系。
若出现用人单位违反该项法律规定擅自解除的情形,则在此情况下,受到损害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
经济补偿。
关于医疗期的具体期限,通常会依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在当前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来进行综合评估与确定。
假设在医疗期结束之后,劳动者仍然无法胜任原先的工作岗位,亦或是无法适应用人单位为其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那么此时用人单位便有权利依法解除与其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方式进行计算。
对于服务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将按照一年进行处理;而对于服务年限低于六个月的劳动者,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将按照半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处所提及的“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往前推算的十二个月期间内的平均
工资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