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进行法定破产之际,针对雇员所应享受的
经济补偿待遇,理应
首先由该处于破产阶段之企业所拥有的所有
破产财产予以优先支付。
在优先偿还了破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必要费用及共同利益
债务之后,剩余的破产财产将按照以下特定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是破产企业所
拖欠的
员工工资、
医疗费用、
伤残补贴以及
抚恤金等款项;
其次,是应当划拨至员工个人账户中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以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
补偿金;再次,是破产企业所欠缴的除上述第一项规定之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拖欠的税款;
最后,才轮到普通
破产债权人的债权。
这就意味着,对于员工补偿金的清偿顺序而言,其具有一定程度的优先权,旨在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然而,具体的支付流程与时间安排,则可能会受到
破产清算工作的进展状况以及破产财产的处置情形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有所波动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