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案件背景
李佳莹,黑龙江迪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230xxxxxxxxx5310。她是黑龙江律师协会会员,服务于哈尔滨地区,办公地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时代广场小区A栋1-3层A-3号商服。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数百件,深耕劳动纠纷及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数百余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占比约70%,刑事辩护领域承办案件达上百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比约40%。
此次她代理的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上海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申请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以已离职员工李XX在职期间设立并经营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关联公司,导致公司客户流失、预期业务收入受损为由,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李XX赔偿业务收入损失48.2万元,以及公司财产(配件)损失及手机维修费合计3907.55元。
二、抗辩思路与要点
接受委托后,李佳莹律师对申请人公司的主张及证据进行了深入分析。在仲裁庭审中,她围绕核心要点展开抗辩。在“竞业行为”指控方面,她指出双方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在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定忠诚义务的情况下,从事与本职工作无直接冲突的劳动或投资不违法,申请人的指控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重大损失”主张,申请人提供的《服务合同》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签章、签名不清晰,不能证明与李XX有关及存在因果关系。李佳莹律师强调商业风险受多种因素影响,申请人将预期收入损失归咎于前员工是转嫁经营风险。
在明确财产损失责任范围上,李XX认可手机屏幕损坏并愿承担合理维修责任,但李佳莹律师指出申请人无法证明配件交付给李XX及实际价值和损坏情况,其索赔缺乏事实基础。
三、案件最终裁决
上海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充分采纳了李佳莹律师的代理意见。仲裁庭驳回了48.2万元业务收入损失赔偿请求,因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且证据证明力不足;驳回了3756.55元配件损失赔偿请求,因缺乏有效证据证明配件交付及损失;对于手机维修费,考虑手机价值及折旧,裁定李XX支付100元而非150元。最终劳动者仅需承担100元合理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成功化解了高额索赔风险,彰显了李佳莹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的执业实践与专业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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