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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没有期限限制

工伤认定有着严格的时效性限制。对于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而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情形下,雇主必须自事故发生日或者确诊日期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申报工伤认定申请。
但若遇到特例情况,经报请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后,申请的期限可以予以适当延长。若雇主未能遵循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他们的近亲以及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日或者确诊日期起一年内,直接向雇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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