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
劳动者被雇佣方终止聘用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如劳动者不胜任现有职务、接受过相应的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无法适应新岗位等法定解除劳工合同的情况,那么雇佣方有权提前三十天向劳动者发布
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且无需为此
支付经济补偿费用;
然而,如果公司依据
企业破产法规则启动了
破产重整程序,并且在此过程中需要辞退部分员工,此时被
裁员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雇佣方给予其
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