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冷静期结束的一个自然月内未能按时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则该项申请将会失效。在此情况下,如有
当事人希望
解除婚姻关系,须重新提交
离婚申请,此后再次经历一个自然月的离婚冷静期后方能正式申请
办理离婚事宜。当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即将届满时,若夫妻双方对是否
申请离婚持有不同立场并产生质疑,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将无权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领取
离婚证书。而婚姻
登记机关将自动视其为撤销
离婚登记申请的行为,从而
保证婚姻关系继续保持合法有效性。倘若其中一方坚持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仅可选择通过
法律诉讼途径解决或是由双方重新沟通商议,寻求共同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