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未能
签订合同时员工
因工负伤的相关
赔偿问题,我们了解到一般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
首先,若经过权威机构裁定,确认该
工伤确系由于
事实劳动关系所导致的,则企业需依照
工伤赔偿标准对其进行赔偿。
但如果在这过程中,企业未能依法缴纳
工伤保险费用,那么所有涉及到的工伤赔偿费用均须由企业独立承担。
其次,倘若企业坚持不予合理赔偿,那么
当事人可以考虑采取
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法规条款显示,对于那些符合条例要求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却未履行参保义务的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实施
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其限期加入工伤保险,并补充支付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同时还将自违约之日起开始,每日收取千分之零点五作为
滞纳金。
如若在指定时间内仍未补齐缴费,国家有关部门有权对其处以少缴金额百分之一至三倍之间的罚款。
条例还指出,凡是原本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是实际处于欠费状态的用人单位职工,若在此期间发生了
工伤事故,必须由该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全权负责其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的全额支付责任。
最后,当用人单位补齐欠款及滞纳金,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之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会与用人单位共同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的工伤事故产生的相关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