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协议后的
补偿金核算方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应依据
劳动者在本公司/企业所服务年限为基数,以每年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标准进行计算。
若期限达到或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时,则按一年来计算;
反之,如果未达六个月,那么就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做为
经济补偿。
对于那些月薪水平高于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去年职工月均工资三倍之劳动者来说,给予他们的经济补偿标准应依照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来支付,且累计需支付的时间上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提到的"
月工资",其实是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协议解除或终止日起往前推算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