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幸发生企业破产事件,那么
拖欠私人之款项将依照相关
破产程序得到妥善的偿还处理。在此过程中,
破产财产会
首先满足对破产费用及共同利益
债务的全额偿付要求之后,接下来才会依循特定次序依次对各项债务进行清理。
具体来说,这些特定次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职工们的正常薪资报酬,
其次是医疗保障费、
伤残补贴以及
赡养抚恤费用等,再次是涉及到基本
养老保险与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问题,
最后则是法律、行政
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应支付给员工的
补偿金。
此外,破产人所欠缴的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税款也将被纳入清偿范围之内。
至于普通
破产债权部分,则会在上述各项债务得到充分清偿之后,再行予以考虑。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