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后,在一年之内均可申报
工伤待遇。假如职工不幸遭遇事故伤害,其所属单位应当在伤害发生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向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过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时间方可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该
工伤职工或其
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开始计算,满一年之后的一年以内,仍然有权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