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若
工伤等级达到十级后
劳动者决定
解除劳动合同,此类情形可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是劳动者自主选择离职,此类情况下由
工伤保险基金负责给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而用人单位则需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二是由于用人单位存在
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以
经济补偿为基础的
双倍赔偿金。
其中,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将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所贡献的
工龄,每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视为一年计算,通过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薪资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