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年签署一次的
劳动合同来说,当其
有效期届满之后,可能并非员工被解雇的情况,反而更有可能是因为双方不再愿意延续该份合同从而导致
劳动关系的结束。若雇主决定不再
续签这份合同,则员工有权向雇主要求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而计算经济补偿金额时,需要考虑到
劳动者在该单位所积累的工作年限。
根据一般的法律规定,对于一年签署一次的劳动合同又即将到期的劳动者而言,其
经济补偿为一个月的薪资待遇。这里提到的“
月工资”乃指劳工合同终结日前十二个月中劳动者的平均
工资水平。
此外,经济补偿金必须于双方
解除劳动合同之际与薪酬一并发给劳动者本人。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