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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9级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可以不续签吗

七至十级工伤员工在服务期限届满且不再续签的情况下,雇主除了须向该员工付清其应得的经济补偿之外,还需额外支付一笔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与此同时,工伤保险基金会负责为其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者因为工作而遭受伤害,并且被确诊为失去或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那么在他们的劳动合同到期的那一刻起,就不应以相关状况已经消退作为依据来处理,而是应当依照我国有关工伤保险方面的法规进行妥善安排和准备。
如果雇主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裁量原则,将有义务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给受伤员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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