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务派遣合同终止以后,
劳务派遣机构享有在原合同基础上与
劳动者进行续约的权利。
然而,若未能成功续约并导致
劳动关系解除,那么劳务派遣机构将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做到保持或提升原有的
劳动合同约定且符合
法规规定的条件继
续签订新一轮劳动合约,而劳动者对此持有异议并拒绝签署,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机构并不需要承担支付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