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者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经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培训或进行工作岗位调整后仍然未能表现出色,那么该用人单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单位服务的总月份数计算,每过一年的工作时间便应发放相等于一个月薪水的
经济补偿金。
这里所说的月薪水,乃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之劳动合同被解约或失效之前的十二个月内所得的平均薪酬水平。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