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此类
纠纷时,双方
当事人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确定合适的解决方案。如协商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亦可选择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递交诉状,进而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裁决。
此外,当涉及
合同效力问题或
违约行为发生时,也可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为自身提供法律援助,从而有效地保障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可能产生的
赔偿损失以及支付
违约金等相关事项,同样可由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