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曾出现过众多纷繁复杂的
纠纷案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涉及到
房屋所有权瑕疵的争议;
其次是由于卖方无权出售所导致的种种
纠纷;
另外,购买方因缺乏
购房资格而产生的争端也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由于无法顺利办理
按揭房贷业务引起的各种纠纷;
最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以及未能按时交付给买家从而引发的各类纠纷,以及买卖双方有关
定金各个方面的争议以及涉及到“
阴阳合同”问题的
法律纠纷。面对这些五花八门的纠纷,法院将依据具体情况,结合双方提交的相关
证据,依法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
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
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