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商
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
购房者所采取的有效维权措施包括:
首先,购房者应积极履行催告义务,敦促开发商尽快履行交付房屋之义务,同时主张因逾期交付而产生的额外
经济损失;
其次,若经催告后的三个月期限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及时交付房屋,且未能提供合理理由解释延迟原因,此时,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房款本金以及相关利息费用,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法律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