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争议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诉法”)第34条第1款的明文规定,案件应由发生争议的房地产所在地区域的人
民法院进行
管辖审理。因此,在实践操作中,
违法此项法律规定,选择在非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房地产
诉讼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为了保障自身权益,
当事人在提
起诉讼时务必对此事项保持高度关注和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官司一般都由发生争议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违反这一规定在其他人民法院打房地产官司,当事人在起诉时应注意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