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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患有抑郁症的老师是否合法

在公立教育系统中,教师若不幸罹患抑郁症,不应仅仅因此便遭解雇,然而,以下情况除外:
首先,如教师在试用期内未能满足聘用要求,应当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可被辞退的正当理由之一;
其次,当教师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且其行为对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转产生了严重影响,也可能成为不得不做出辞退决定的原因;
再者,如果教师因个人原因而严重渎职、从中牟利,或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那么无疑会成为被解雇的理由之一;
另外,对于那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并对正在履行职责的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极其严重负面影响者,或经过用人单位善意提示仍不愿意加以纠正的调查对象,也应考虑予以辞退;
最后,对于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教师,同样需要面临辞退的可能性。
然而,如果教师在任期中遭受了刑事处罚,则通常属于法定的可以撤销其职务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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