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劳动合同的
纠纷与保护商业机密的矛盾过程中,其两者之间显然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
当遭受到对商业机密的侵犯行为之时,权益受损方理应寻求
民法典、
劳动法等各项法律途径来加以解决,从而确保对受害者多元化救济路径的有力保障。
工作
合同争议涉及到的是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而
保密合同争议则更多关注的是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如若用人单位仅凭借保密合同要求法院追究
劳动者的
侵权责任,那么在未经
仲裁的情况下,人
民法院通常会选择拒绝接受这类请求,予以直接驳回。
在工作合同中,如明确约定需对商业机密进行维护,但劳动者未能切实履行此项义务,致使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遭到损害,形成劳动合同的纠纷,那么原告方可向
劳动争议仲裁庭提交
申请仲裁,仲裁院对此须受理,然后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定。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
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