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于正式录用之间的关键差异主要体现为,用人单位在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未能达到考核标准时,有权依法解除双方所签署的
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反之,劳动者也具有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后,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