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则可视为其构成了
违约行为,买方可依法追究双方的
违约责任。如经过合理期限的催促后,相关房款仍未能按时支付,且并无正当理由解释,那么购买方有权据此解除该项
房地产买卖合同;此举所带来的所有
经济损失应全部由业主持有人负责
赔偿。然而,若经过催促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得以顺利完成房产交付流程,购买方便不可再以此为理由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同样有权利向对方索要由于
逾期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