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住宅建造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的
处理方式如下所述:
首先,应当采取协调与协商解决的策略。相关基层建筑
承包方、
人民调解机构或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为调解的第三方,他们在
纠纷各方
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的沟通与讨论,最终可达成圆满的意见共识。
其次,如果协商无果,也可向权威的
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需要注意的是,
仲裁程序的启动必须建立在双方法定签订的合同中详尽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在事发后已经达成了书面的仲裁协议的基础之上,不然的话,仲裁机构无法受理此类案件。
最后,若前两种途径仍未能得到妥善的解决,那就只能诉诸于法律手段。这里我们要确定的是,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源于施工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导致。所有这类明确无误的
证据都需要由我们自行收集并掌握。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