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产的纷争诉诸法律时,尽管原告有权提
起诉讼要求保护自身权益,但其并不能自行决定冻结涉案房屋。在此情况下,原告需要首先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递交书面申请,以进行
财产保全行动。在这一过程中,原告需提交相应的
担保物件,经由法院严格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启动房屋的查封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设定为最多三年。而在查封
期限届满之前,原告可申请续行查封。然而,为了防范于未然,避免庭审结束后因恶意转移等原因导致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原告仍应积极寻求法院的协助,申请实施财产
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
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
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