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关于
年终奖金何时下发并未受到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予以约束之时,若公司与员工间的
劳动合同抑或是相关的管理规定中对此有所阐明,则应当按照协议中所设立的期限进行支付;若无具体议定,便要看企业主个人的意愿如何而定了。通常情况下,各家企业大多会选择于每年农历新年之前的十二月份末期至正月初期这段期间内发放年终奖金。
然而,倘若某些企业确实曾在口头或者
书面形式上明确列出了年终奖金的发放时间以及金额,却最终未能如约履行承诺,那么这类企业最多只能被视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但并不构成
违法行为。但是,如果企业故意
拖欠原本应该在年底发放的
绩效工资的话,那便是违法行为了。
《关于
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
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
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