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是无法进行撤销操作的。若针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向更高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进一步的鉴定申请。处在主导地位的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无论是对于受雇用
工伤员工还是用人单位而言,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无法通过
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质疑。在处理涉及
工伤损害赔偿案件的过程中,法院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不得以其他司法机构取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亦或是擅自更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