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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后起诉雇主的时效是多长

陈* 四川-阿坝 工伤纠纷咨询 2026.02.06 04:48:00 354人阅读

雇员受伤后起诉雇主的时效是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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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员受伤起诉雇主适用三年一般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若受伤时就明确是雇主责任,从受伤日起算;若当时不明原因,经诊断、鉴定确定与雇主有关,从确定日起算。
2.但自权利受损超过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延长。
3.建议雇员受伤后及时主张权利,尽快收集证据,如医疗记录、事故现场证据等证明与雇主的责任关系。同时,可先与雇主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尽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2026-02-06 09: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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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雇员起诉雇主赔偿适用三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时效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的时间。例如雇员受伤时就明确雇主责任,时效从受伤日起算三年。
(2)若雇员受伤时不清楚原因,后续经诊断、鉴定等确定与雇主有关,时效从确定之日起算。
(3)即使有诉讼时效,自权利受损之日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决定延长。

提醒:
雇员受伤后需及时了解自身权益,尽快主张权利,防止因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获法院支持,不同案情时效起算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6 08:38: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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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员受伤后应尽快明确责任归属。若受伤当时能确定是雇主责任,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医疗记录等,在三年诉讼时效内起诉雇主。
(二)若受伤当时不清楚原因,后续经诊断、鉴定等确定与雇主有关,从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诉讼时效,同样要抓紧收集证据并准备起诉。
(三)不管何种情况,要注意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若有特殊情况,可向法院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6-02-06 06:4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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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员受伤起诉雇主,适用三年一般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若受伤时就知是雇主责任,从受伤日起算三年;若后来才确定与雇主有关,从确定日起算。
3.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但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4.雇员受伤后要及时主张权利,防止时效问题影响权益。

2026-02-06 06:3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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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雇员受伤后起诉雇主适用三年一般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最长不超二十年。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起诉雇主适用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时效计算起始点分不同情况,若雇员受伤时就明确是雇主责任,从受伤当日起算三年;若当时不清楚受伤原因,经诊断、鉴定等后续程序才确定与雇主有关,则从确定之日起算。但无论何种情况,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将不予保护,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决定延长。这意味着雇员在受伤后,应积极关注自身权益,及时主张权利,防止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机会。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尽快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6 05:08:02 回复

雇工在未受雇主指派下从事工作受伤,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农民受雇为卖树者挖树、运树,但树的买主又要求其种树,不料在种树的过程中,这名雇工受到重伤,这样的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作出如下判决:树的卖主和买主均应对此承担责任。由于为雇主挖树、运树,再为买主种树造成的身体伤害,经治疗鉴定,受害者构成二级伤残。雇主认为,雇工受自己的雇佣挖树,但种树不属其工作范围,而且当时二人也并未让施某去种树,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买主辩称,雇工种树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施某与自己形成了雇佣关系,因此雇工向自己提出赔偿的要求是没有根据的。经审理,某县人民判决雇主连带偿付雇工残疾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人辅助器具费等费用的80%;树的买主补偿施某各种费用的20%。根据案情来看,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雇工的种树行为,系受雇主的直接指派,但因雇主是树的卖主,雇工种树的目的显然是为其雇主牟利。种树的当时,雇主不仅没有阻止种树的行为,且与雇工一同种树,可见雇工种树的行为与履行被雇佣的职责有内在联系,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所以雇主应对雇工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树的买主是施某种树行为的受益者,基于公平原则,买主应对施某的损伤予以补偿,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买主应补偿的数额以20%为宜。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雇员受伤,雇主要负什么责任  雇主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人身伤害,应直接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内容:  关于“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这里,《劳动法》中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经过登记的,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雇工在未受雇主指派下从事工作受伤,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农民受雇为卖树者挖树、运树,但树的买主又要求其种树,不料在种树的过程中,这名雇工受到重伤,这样的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作出如下判决:树的卖主和买主均应对此承担责任。由于为雇主挖树、运树,再为买主种树造成的身体伤害,经治疗鉴定,受害者构成二级伤残。雇主认为,雇工受自己的雇佣挖树,但种树不属其工作范围,而且当时二人也并未让施某去种树,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买主辩称,雇工种树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施某与自己形成了雇佣关系,因此雇工向自己提出赔偿的要求是没有根据的。经审理,某县人民判决雇主连带偿付雇工残疾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人辅助器具费等费用的80%;树的买主补偿施某各种费用的20%。根据案情来看,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雇工的种树行为,系受雇主的直接指派,但因雇主是树的卖主,雇工种树的目的显然是为其雇主牟利。种树的当时,雇主不仅没有阻止种树的行为,且与雇工一同种树,可见雇工种树的行为与履行被雇佣的职责有内在联系,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所以雇主应对雇工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树的买主是施某种树行为的受益者,基于公平原则,买主应对施某的损伤予以补偿,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买主应补偿的数额以2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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