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如有雇佣
童工情况且未能立即收到劳动保障部门的改正通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在进一步限定的期限内对该情形进行综合评估,若罔顾
警告仍坚持
违法行为,则自声明限定日期之日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更为严重的惩戒措施,包括对每名使用童工的单位处以每月一万元的
罚金,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有权
吊销其
经营许可证及
营业执照,以此作为严厉的法律威慑。《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给予
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
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