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处于疾病疗养阶段的劳动者,若其仍处在法定医疗期内且无违法第三十九条之行为,则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关系。
2、如果此类劳动者的医疗期限已满,但由于身体原因导致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亦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替代方案来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当用人单位决定辞退因医疗期满而无法继续工作的员工时,必须按照该员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年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作经济补偿金。
若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则应按照一年计算;
反之,若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足半年,则应按照半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