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必须承担如下各项义务:
(1)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制定的劳动标准,为员工提供与其职位相适应的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措施;
(2)向被派遣至本公司工作的员工明确说明其岗位职责以及应获得的薪资待遇水平;
(3)按时发放加班薪水以及绩效奖金,并同时为员提供与其岗位职务相对应的福利待遇;
(4)对于在职的派遣员工开展必要的岗位技能培训;
(5)若用工期限持续数月以上,则应遵循常规性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擅自将已经派遣至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再派遣至他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