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申请工伤鉴定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步骤,即提交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以及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所提交的资料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核,最后得出工伤鉴定结论这三大环节。
具体而言,首先,当劳动者遭受工伤,经过治疗伤势趋于稳定并且有可能对劳动能力产生影响时,或者停工留薪期(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满之后,工伤职工或者其雇主应向所在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其次,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还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具有法律效力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的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够齐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补充所有缺失的材料。
而对于材料齐全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该尽快组织鉴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给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若伤情较为复杂且涉及到医疗卫生专业知识较多的情况下,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适当延长至三十天。
最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医疗卫生组织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目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二十日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给工伤职工及其雇主,同时抄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如工伤职工或雇主对初次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