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针对工伤事件的处理上,并不一定都需要进行伤残鉴定。
通常情况下,在经过系统性的工伤治疗并没有造成身体残障或者对个人的劳动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时,就无需进行这种程序了。
2、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工伤事故时,一旦病情得到初步控制并且状况相对稳定下来之后,若其身体表面出现明显的致残迹象或者劳动能力受到较大影响的话,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所谓的“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是指针对劳动者因工伤所引发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大致可被划分为十大等级,从重到轻依次排序;
而生活自理障碍则可以细化为三个等级。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