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雇佣关系的争端中,如非以劳动权益为核心议题,则不属于
劳动争议范畴,并不受限于
仲裁前置程序。
因此,此类案件可直接
递交至民事法庭进行审理,无须按部就班地首先进行劳动
仲裁。
然而,若涉案双方未能就劳动争议事宜达成调解,或在成功调解之后未能按约履行相关义务,则仍需按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向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满的一方,除了该法律
法规另有特别规定之外,均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