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针对伤残程度的不同,国家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逐级向员工支付一次性的伤残津贴。
对于第十级伤残者,其享受的伤残津贴额度为7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水平。
2.当劳动者与雇佣方签订的劳动或聘任合同到期终止,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当员工本人主动提出结束该等合同时,他们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所提供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用人单位所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金额标准,则需由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地方政府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