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购买者不幸撞见一房二卖时,他们有权采取协商、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所谓“一房二卖”,即是指房产所有人将同一处房屋售予两位购房者,从而与两名购房者分别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
尽管法律并未明文禁止此种交易,并且也无规定因一物二卖而应自动宣告合同失效,只要合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有效要件便可以视为合法有效。
因此,即使房东曾经与他人签订过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他紧接着又与您签订了第二份合同时,这份新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而非必然无效。
这样一来,房东的“一房二卖”行为将会导致他需承担两份合同义务,无论哪一份合同无法履行,他都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在两份买卖合同皆被认定有效且两个购房人都主张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根据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产以及买卖合同签署时间等因素,依次确定权利保护的优先顺序。
然而,对于那些恶意办理登记的购房者来说,他们的权利并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购房者。
关于一房二卖的房产归属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1.若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
在此种情况下,由于两份合同均未实际履行,故应以签订在先的那份合同作为优先履行的依据。
换言之,谁先签订合同,谁就能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2.若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但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将标的房屋交付给了购房者。
此时,由于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得到实际履行,这充分反映了卖方的真实意愿,且这种履行也是合法的,那么,已经接收房屋的一方即可获得房屋的产权,而无需考虑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3.若两份合同中有一份已经完成过户登记,而另一份则未办理过户登记(无论房屋已交付给哪一方),那么,已经办理登记的那一方将最终获得房屋的产权。
因为房屋的过户登记属于物权变更的范畴,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先办理登记的一方,其所签订的合同在所有程序上都能够被确认为有效,而未办理登记的一方,只能选择向卖方提出赔偿请求。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