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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后的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

拆迁后的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2024-05-13 12:45:11 已帮助22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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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后的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
在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之下,父母拥有的拆迁房产并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而是属于父母本人的私人财物。
这主要是由于房屋的所有权原本就归属于父母,因此在收到拆迁安置补偿款之后,他们理所当然地拥有这些财产。
然而,在此过程中,如果拆迁安置款是根据家庭成员的数量来分配的,而夫妻二人都在这个范围之内,那么他们对于拆迁房产也会享有所得的份额。
然而,父母拆迁房产的性质较为特殊,因此我们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1.在第一种情况下,被拆迁人仅为父母,而子女及其配偶并不是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拆迁的房屋来源于父母,子女及其配偶都不是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因此在计算拆迁补偿利益时,并没有考虑到子女或其配偶的权益。
(1)若拆迁所得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那么该房屋便属于父母的财产,与子女或其配偶无关;
(2)若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结婚前已登记在子女名下,那么该房屋将被视为子女的个人婚前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3)若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结婚后登记在子女名下,并且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明确的单独赠与约定,那么该房屋将被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4)若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结婚后登记在子女名下,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并无单独赠与约定,那么该房屋有可能被认定为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财产
2.在第二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包括父母以及子女及其配偶。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计算拆迁补偿利益时,需要考虑到子女或其配偶的权益,因此拆迁后所得房屋无论登记在何人名下,都将被视为家庭共有的财产,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单独进行处理。
如果要明确是否存在相关的房屋权益,则需通过提起分家析产纠纷诉讼,结合拆迁补偿政策、拆迁协议等因素进行确认。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以下财产,通常被视为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之外,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属于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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