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人们口中所言及的“农村土地流转”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流转”这一概念。
具体地说,所谓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指的是那些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其土地经营权(使用权)合法地转让给其他的农户或者经济组织。
在这种情形之下,原有的农户仍保留着对该块土地的承包权,但却实质上转让了使用权。
如果有人决定将土地进行流转,那么他们需要与对方签署一份专门的“流转合同”。
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何种形式进行流转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如果采用的是转让方式,则必须获得发包方(也被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而如果选择的是转包、租赁、互换或者其他方式,则只需向发包方提交备案即可。
此外,土地流转合同还需经过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鉴定,并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