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建筑物实施拆迁工作时,其所涉责任主体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待遇。
然而,这并不代表对于拆除这些违章建筑时所耗费的各种原材料亦不可获赔。
若违章建筑拥有关于土地的合法使用权证书,即便在拆迁环节中不对其建筑本身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也应当充分考虑到土地使用权赋予违章建筑主的经济权益。
若该土地使用权系以划拨方式取得,则拆迁方有权无需向违章建筑主支付任何补偿;
然而,若该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出让方式获取,且违章建筑主已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出让期限尚未届满之时,拆迁方应对因拆除违章建筑而导致的土地使用收益损失给予适当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