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所涉被征收房屋之价值补偿,其最低标准不应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
同时,被征收房屋之价值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精确评估以确定。
若对评估结果存疑,可向该评估机构提出复评请求;
如仍不满,还可进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申请,要求进行鉴定。
此外,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应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在这一过程中,将充分征询公众的意见。
据此,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提供以下方面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以及因征收房屋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还需制定相关的补助与奖励办法,为被征收人提供适当的补助与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