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强调的是,土地承包权原则上是允许相互交换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和法律合规性,互换的双方涉及到的土地务必归属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内,这样一来,双方的互换行为才能够得到有效确认并被视为合法合规。
这是因为我们国家层面对此有明确规定,即在理想状况下,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的土地承包经营者们为了便于各自耕作或满足自身的特殊需求,他们之间是享有互相交换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权益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