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进行征地补偿协议补签过程中未予以签署,且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启动相关法律程序,那么便不得采取强制性拆除措施,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反之,即使未签订补偿协议但仍在法定限制期内未行以法律行动并屡次拒绝搬迁者,征收部门有权按照合法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要求,由人民法院实施拆除行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